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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销”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2001 年11 月28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模拟运行。2002 年10 月30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主要进行黄金现货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 对交易所内的黄金交易、交割、结算等制度制订了基本原则,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还制订了具体的现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1 、交易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结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提供黄金交易场所。

( 1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位于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 交易所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10 : 0O 一11 : 30 ,下午1 3 : 30 一15 : 30 ,其中15 : 00 一15 : 3O 延期交收市场可同时进行交收申报,15 : 30 市场收盘。15 : 31 一15 : 40 延期交收品种中立仓申报,1 5 : 40 延期交收品种交收申报撮合,15 : 45 交易闭市。自2005 年11 月8 日起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通夜市交易,当时将夜市交易时间定为周一至周四晚间20 : 55 一23 : 30 , 2007 年3 月1 日起夜市交易延长为20 : 50 一次日2 : 30 。

( 2 )交易品种、质量和单位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铂。黄金交易品种为Au99.99 、Au99.95 、Au99.5 、Au5Og 、Aul00g 以及AuT+5 和AuT+D 。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 克、1 00 克、1 千克、3 千克和12.5 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黄金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每个品种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 手。Au99.99 每手为100 克,最小提货量为1 千克;Au99.95 每手为1 千克,最小提货量为3 千克;Au99.5 每手为1 千克,最小提货量为3 千克;Au5Og 每手为50 克,最小提货量为50 克;Aul 00g 每手为100 克,最小提货量为100 克;AuT+5 每手为1 千克,最小提货量为3 千克;AuT+D 每手为1 千克,最小提货量为1 千克。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万分之五点五的手续费,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和运保费,出入库费由银行交割库直接收取。

( 3 )交易方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方式为黄金现货交易,分为全额交易、分期付款(AuT+5 )交易、延期交收交易(AuT+D )和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 4 )价格机制
  黄金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黄金交易系统中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买入黄金报价)、卖报价(卖出黄金报价)、双向报价(同时报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空头持仓的报价)、卖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会员报价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报价成交或被撤销。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 )、卖出价(sP )和前一成交价(cP )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会员报价后,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就被冻结。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报价尚未成交之前,会员还可以撤销报价,但是撤销只对未成交部分有效。

( 5 )风险管理
  交易所为了保证交易结算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并制订了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资产保证制度
  现货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把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全额存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卖方会员则必须把要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远期交易也是如此,但是卖方会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不必须存放黄金。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根据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制度),全额交易在2006 年11 月前为士10 % , 2006 年11 月22 日开始调整为士30 %。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在2006 年5 月前为士5 % , 2006 年5 月22 日后调整为士7 %。”

限仓制度
  交易所规定会员及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目前根据会员及客户的基础保证金设定其最大交易限额,如想增加持仓,则需增加基础保证金(每10 万元增加1 50 手)。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 %以上时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①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②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③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④ 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
  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

2 、结算制度

  交易所承担着黄金交易中的结算任务。交易实行T + O 的结算速度办理资金结算。全额交易买方在交易前要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要将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现货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所得金额的90 %可以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但是买入的黄金只能在当天结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用于交易,不能用于当天交易;对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进行结算,会员首付款在2006 年5 月前为成交总额的7 % , 2006 年5 月22 日后调整为10 %。每日进行无负债结算,实施风险准备金制度。

( 1 )日常结算制度
  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结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参与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结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账户。会员要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进行分别结算。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结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结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交易所结算部承担交易资金统一结算、交易资金管理以及防范结算风险的职责,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并接受结算部检查。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办理。

( 2 )保证金、准备金和首付款制度
  交易所规定全额交易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1 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1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余额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自然人客户暂不收取最低保证金。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资金分为交易首付款和结算准备金。交易首付款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首付款。交易所对Au ( T + 5 )交易按当日的净持仓收取交易首付款;对延期交收交易按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首付款。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得用于交易。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首付款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对于分期付款交易,交易所对市值增值部分不予计算,对于市值减值部分冻结相应的资金。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会员当日赢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账户,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结算结束后,参与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规定最低余额的,该结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结算准备金通知。追加的结算准备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 分钟补足,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3 、交割制度

  交易所黄金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 %的金锭;标准重量3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 %的金锭;标准重量12.5 千克、成色不低于99.5 %的金锭;标准重量0.05 和0.1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 %的金条。对于分期付款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 %的金锭。标准重量1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 %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

  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参与分期付款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分期付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 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 千克,且提货量为3 千克的整数倍;12.5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 千克,且提货量为12.5 千克的整数倍;0.05 和0.1 千克的金条最小提货量分别为0.05 千克和0.1 千克。

  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分期付款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 分钟内暂停(客户不可,会员可;30 分钟内不停)。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 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 个工作日。
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结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交易所对会员溢短差重量进行二次结算,结算分入库结算及出库结算两种。溢短差重量结算的顺序依次为:现货全额交易、现货分期付款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的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得代理客户编码。实物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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