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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

一、 实物交割的概念和作用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现货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现货市场的有关信息,直接在期货市场上抛出或购进现货,获取差价。这种期现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种种非价格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起到了引导生产,保证利润的作用。

二、 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一) 交割方式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 交割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三、 实物交割程序

  (一) 第一交割日
  1.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 第三交割日
  1.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 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 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三) 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 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 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六) 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四、 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 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a)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 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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