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麟龙股份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麟龙股份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麟龙股份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已公告具体增持计划但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增持义务的,每违反一次, 将按实际增持金额与增持计划载明的最低增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2)如未及时支付现金补偿,承诺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并延长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承诺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麟龙股份有权扣减相应薪酬,延长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以及对已解禁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诺人履行支付义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麟龙股份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