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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海外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问题频出,更换项目时如何保留优先日 

作者:亿欧传媒 2017-09-28 17:51


  近些年,EB-5项目问题层出不穷:项目方涉嫌欺诈被SEC起诉;项目运营不善出现问题导致未能正常开工,甚至829申请就降至都无法启动;也有的项目因为商业风险导致经营失败,申请公司破产,被要求拍卖或者资本重组。如果EB-5项目出现问题,投资人的绿卡还有希望吗?现在排期时间长达若干年,就算退回投资款再次递交I-526申请是难以想象的。那么,怎样能维持优先日呢?

  指南针海外的资深投顾针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以下详解:

  基于移民局最新审案政策,投资人要熟知并且学会利用美国移民局最新明确的再投资规则,在资金不退出新商业企业(NCE)的前提下转换项目。根据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公布的最新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移民局明确了以下三项原则:

  1. 在有条件绿卡的两年有效期(又称风险的 “维持期 -Sustainment Period”)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投资。

  2. 在这两年有效期内,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下。

  3.如果原项目上的就业已经完成,或者申请人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EB-5资金在退回新商业企业(NCE)后都可以再投资一个新的项目。这一再投资的行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肯定无法保留优先日的申请

  我们先按照排除法把怎么换项目都肯定无法保留优先日的申请人条件明确一下。这批最不幸运的申请人包括以下两批:

  1. 24个月有条件绿卡的有效期已经过去的。

  这批申请人有些已经提交了829申请,并借此完成了有条件绿卡的延期。也有一些申请人最终没有提交829申请,(有条件)绿卡身份已经失去。由于每一个优先日只对应着一个24个月的有条件绿卡有效期,当这个有效期已经过去,当初的优先日也就自然作废了。

  2. 还未取得有条件绿卡同时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业的。

  这批申请人包括一部分正在等待526审批结果的申请人,还有更多526申请已经获批,在漫长排期中的中国申请人,他们的共同点是项目的就业还没完成。在移民局这份最新的政策手册中,已经明确了“在就业完成的情况下,再投资不构成实质性变化。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即便项目就业还未完成,也同样不构成实质性变化”这一重要原则。然而,当申请人既没有取得有条件绿卡,项目的就业也没有完成的时候,再投资将构成明确的“实质性变化”,此时换项目,可能导致未来829申请被拒。

  属于以上情况的申请人,将无法在换项目后保留优先日。换言之,在现行法律规则下,资金一旦离开原项目,他们只能再从头开始,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保留优先日 换项目需要注意的要点

  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或者虽然没有取得有条件绿卡(甚至I-526还未获批)但项目就业已经完成,或者已取得有条件绿卡且项目就业已经完成,都可以按照移民局最新的“再投资”政策,换项目的同时留住宝贵的优先日,确保已经在进行中的移民申请程序不会受影响。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任何一项处理有误同样可能导致未来829申请被拒。笔者把最重要的三大注意事项陈列如下:

  1. 新项目的选择标准和要求

  按照移民局政策手册,可以用于再投资的项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基本要求是新项目需要在“NCE的业务范围之内”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CE’s business)。为此,政策手册还专门举例说明:如果原来的项目是个新建公寓,资金以建筑贷款方式进入,那么NCE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类似的新项目,继续通过贷款模式完成再投资。只要NCE的有限合伙协议或者运营协议授权NCE对类似项目进行再投资,就不会有问题。注意,这里对新项目的地理位置甚至具体行业并没有明确限制。

  2. 资金不得从NCE(通常是为项目成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退回申请人个人账户

  当确定新项目之后,如果申请人的投资款从前一个项目退出,需要直接退回到NCE,再由NCE把资金转给新项目。以最流行的借贷模型举例说明:通常NCE都是放贷的机构,贷款给到创造就业的项目(JCE)使用。“保留优先日”换项目的时候,JCE必须把贷款(可以是具体申请人的那一部分贷款)偿还给NCE,由NCE再以借贷形式把资金贷给新的项目(新的JCE)。这个过程中,资金不能退回给申请人。

  3. NCE须在 “符合商业原则的合理时间内”把资金转给新项目

  移民局政策手册的此项规定旨在强调资金在回到NCE后,应该尽快进入新项目,不能在NCE的账户中停留过久,以保持资金的“风险”。

  原项目未创造就业的注意事

  在“保留优先日”换项目时最需要注意的,是怎样在I-829申请提交前尽量完成就业创造。如果原项目到换项目时为止还没有创造完就业,那么资金到达新项目后,新项目将不得不承担起创造就业的任务。

  如果原项目的就业未完成,申请人换项目时必须计算好时间,力争新项目完成就业的时间出现在自己提交I-829申请之前。举例说明,如果新项目使用的是建筑就业,申请人的资金进入新项目必须在建筑完工之前,同时新项目建筑完工的时间点也最好出现在申请人24个月的有条件绿卡有效期结束之前。对于需要新项目创造就业的申请人,这才是选择项目最关键的地方。

  原项目无法全款退出不是问

  原则上,再投资新的项目不需要全额投资款(50万或100万美元)100%从原项目退出。这对原项目经营出现亏损或者项目资金被暂时冻结的情况有很大帮助。资金从原项目退出时,如果不足50万或者100万美元,无须申请人“补足”,而是从原项目中退出多少资金就直接转投新项目多少资金。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新项目创造就业,只要再投资的资金能够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进入新项目的精确投资金额多少并不是问题,移民局依然会批准之后提交的I-829申请。

  区域中心也需要更换的情

  一些因资金被挪用而触礁的项目,如果责任人也同时是项目所在区域中心的主要合伙人,移民局很可能在东窗事发后取消该区域中心的资质。而申请人一旦加入某区域中心启动EB-5投资,未来移民申请全程中都需要“挂靠”在这家区域中心。如果这家区域中心资质被取消,申请人就不得不“挂靠”到另外一家区域中心了。需要小心的是,很多情况下,NCE的管理方(普通合伙人GP或者管理公司/A级成员)干脆就是区域中心。如果是这样的法律结构,区域中心被取消资质,NCE的管理方要承担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却万万不能被“赶出”NCE。管理方一退出NCE,NCE就不存在了。这样一来,就算找到合适的新项目“接盘”,由于NCE变更是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将肯定无法保留优先日。这个例子说明,更换区域中心和更换项目虽可能互不相干,但其中有些条件却相互制约,某些环节处理不当很容易把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比较糟糕的是,以上提到的移民局政策手册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还没有取得有条件绿卡,更换区域中心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无法保留优先日的实质性变化。换言之,如果申请人还在I-526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或者处于此后漫长的排期中,只要没拿到有条件绿卡,区域中心一旦变更,申请人的I-526申请就会被拒绝,已经取得的I-526批准则会被收回。

  按照目前的最新政策,在区域中心变更时:

  1. 如果需要同时更换投资项目和区域中心,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否则无法保留优先日;

  2. 如果只换项目,不换区域中心,而原项目已经完成就业,申请人还没有取得有条件绿卡也可以保留优先日;

  比较之下,区域中心对申请人的移民申请和投资过程的影响都不及投资项目的影响大,未来的立法走向也比较倾向于给予申请人更多更换区域中心的自由。移民局在EB-5改革提案中,就提出了如果申请人的I-526申请已经获批,更换区域中心也可以保留优先日。与此同时,在美国参议院目前审议中的一份EB-5立法草案中,更是提出了区域中心被取消资质后180天内,不管是否I-526申请已经获批,加入该区域中心的申请人都可以 “挂靠” 到另外一家区域中心,优先日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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