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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移民美国从L1到EB1c小心一年内拿绿卡骗局 

作者:亿欧传媒 2017-11-0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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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移民这个话题里,EB5投资移民几乎人尽皆知了。但目前由于其投资项目的风险比较难把握,尤其还出现了不少针对华人的欺诈事件,再加上目前越来越长的排期,越来越多条件比较优越的人都在寻找更为可靠和快捷的移民美国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和申请L-1/EB1C的人在急速的增加。固然做生意虽然需要吆喝,但对于街头上那些口吐莲花的广告大家还是要小心为妙。

  EB-1C移民看似美好与简单,实则步步惊心!

  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相比其他商业移民签证而言,美国L-1签证优势不言而喻。比如:

  允许有移民倾向。因?移民法允许L-1签证持有者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所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同时L-1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国内转换身份。

  无学位和语言要求。美国移民法只规定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连续一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主管(L-1A)或拥有特殊知识技术人员(L-1B),L1签证申请必须证明受益人有担任其职位的能力,但没有对学位,语言,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

  无国籍限制。L-1签证不像E类签证那样只适合有商务条约的国家,L-1签证对跨国公司的国籍及L-1签证的持有者的国籍没有限制,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公司,只要这些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的经理主管人员或特殊知识人员前往美国,发展业务。

  无企业规模要求。它不像EB5签证那样对投资额有具体的规定,移民法对申请L-1签证的跨国公司的规模、投资额、以及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具体规定。跨国企业和其美国分公司不需是同一个行业;美移民法关于L-1的规定,美国的公司和中国的公司只需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没有必须是相同行业的要求。

  无行业限制。美国移民法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分公必须从事哪些类型的行业做出具体的规定。

  L-1在90年代中期对外国的生意人非常有吸引力,只要他可以证明他在原居住地有一定规模的生意,就可以作为派到美国来建立跨国公司的经理而获得工作签证,一年之后就可以提出绿卡的申请。有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绿卡。但是由于太多人特别是华人作假,移民局也就变得非常的苛刻。常常是先发给一年的签证,待到一年期满申请延期的时候,移民局就拖拖拉拉,要求申请人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明,例如业务状况的证明,收入证明,员工的工资单,报税单等等。有一位客户找到笔者的事务所时,他已经在这里“经营”了三年,但移民局仍然没有批准第二年的工作签证申请。为了维持生意,他必须要租用办公室,必需要雇用七八个员工,同时还要编造出业绩来证明生意在正常的进行。然而有了这样的业绩和收入就必须要报税,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要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就这样赔本赚吆喝,几年下来,他花了几十万美元却连工作签证都没有延续下来。利用跨国公司办理工作签证L1和绿卡本来是好事,但如果申请人并没有那样的实力以及可以经营的业务,这个L-1签证就变成了一个无底洞,不知道有多少人为此倾家荡产而一无所获。

  由于EB-1C受益人第一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一些不负责任的中介就抓住了这一点在那儿大肆忽悠,宣称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L1申请成功多这么高。殊不知,在L1第一年到期之际很多受益人的延期申请会被移民局否定,办绿卡的梦想已经终结。

  笔者介绍:

  蒋百庚律师是美国著名的移民律师,专注美国EB-1移民近30年,积累了大量的实操经验,用时间和实力打造无数成功案例,铸造了强大的品牌,在美国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曾经多次为毫无希望的移民办理了绿卡,CCTV国际频道,北美《世界日报》,《星岛日报》,《旧金山时报》,洛杉矶华人资讯网,等诸多主流媒体都有关于对蒋律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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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蒋百庚律师事务所中美两国首创EB-1全家拿美国永久绿卡,先成功后付费。无风险开启国人全家赴美拿绿卡新篇章。担心自己的能力得不到美国的认可,总是自我设限,拿自己跟“张艺谋,姚明……”等杰出人才做对比,担心无法通过移民资格I-140,其实大可不必担心。EB-1的移民申请方式具有个性化、人性化的特征,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切莫盲目“听说”与自我设限。

  美国蒋百庚律师事务所专精下列业务:

  1、高管,技术人才,工程师,发明者,医生,优秀企业家等各行业人才移民(EB-1a)

  2、跨国公司经理(L-1)移民,E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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