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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跨境融资与国内融资 警惕跨境融资骗局 

作者:亿欧传媒 2017-12-25 19:01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贵的问题仍存在,尤其对一些快速发展的高新企业来说,想要通过传统的银行获得发展可谓是难于上青天。于是国内兴起了一波波融资公司。殊不知,国内融资公司常设骗局,诈骗境外融资,尤其是香港的金融企业。这里提醒大家,认清跨境融资与国内融资,警惕跨境融资骗局。

  认清跨境融资与国内融资 警惕跨境融资骗局

  一、融资欺诈常用套路

  虚假的投资公司惯常使用的投资诈骗套路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包装皮包公司,散步虚假信息。

  2、慌称资格审查,骗取高额费用。

  3、安排虚假考察,进一步骗取费用。

  4、设置公证环节,订立苛刻的合同条款。

  5、合同审查适用外国法。

  6、骗取资费后,找理由终止合作。

  认清跨境融资与国内融资 警惕跨境融资骗局

  二、识别境内外投资骗局

  在实践中,识别此类诈骗模式的有效方法如下:

  1、对于境内外投资信息要注意甄别。

  按照西方商业投资惯例,投资方在没有掌握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时不会大肆宣扬所要投资的金额,而且一般都会委托专业的项目代理机构物色合适的投资项目。如果投资方漫天登广告说自己有多少亿准备投资中国,通过报刊(尤其在粗制滥造的报刊上的)、网络铺天盖地的说自己有多少钱要投资,四处寻找投资项目,此种现象极其反常不可轻易相信。

  2、了解境内外资金投资国内行业的限制。

  依据我国对WTO的承诺和国内相应的安排,国内法律对境外资金投资国内行业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规章,境外资金并非可以自由投资国内任何行业。如今,允许境外资金投资的国内行业主要集中在IT业及一些高科技行业。同时国内企业境外借款必须取得当地商务局、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借款才能汇入。所以如果国内融资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在寻求境外资金帮助的时候就需要留心潜在的法律和被骗风险。

  3、利用互联网进一步了解投资方的相关消息。

  国内企业对于投资方的相关情况,可以积极通过互联网搜索。当今的互联网可谓无所不包,利用互联网的强大信息搜索和交互功能,有时候可以意外发现具有规律性的被举报、被查实的虚假境外投资信息,并能从中获取具有明显关联性的证据。比如详细分析投资公司的网站信息等。

  4、格外注意由融资方支付前期费用的情况。

  在投资项目的前期,投资方要求对融资方的商业状态进行尽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的整体品质进行评估是符合商业投资惯例的。但是,一般来说,为了确保所获得的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真实,投资方的调查和评估都是仅要求融资方配合或者干脆就是自行默默进行的,不会堂而皇之的要求融资方支付律师费、评估费或者实际考察费的。

  认清跨境融资与国内融资 警惕跨境融资骗局

  三、境内外融资风险控制建议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充分知晓国外投资法律政策,了解境外投资方的背景情况,避免受骗上当,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

  1、及时向国内境外融资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依据国内法律,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必须经过审批。具体来说,境外融资项目本身的合规性审查由当地商务局或发改委负责,境外借贷资金额及汇入事务则属于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所以,对于国内融资企业来说,及时向审批主管机关申报融资申请,了解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准确理解主管部门的态度,并可以通过主管机关查实境外投资公司的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

  2、公证机构在境外融资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公证对投融所需证明资料进行充分审核,对投融资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道德风险进行充分释明。

  (1)对境外投资公司及其国内代表处资质的核实

  公证对境外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公证的专业活动,可以发现潜在的证明不实或缺失问题,排查虚假信息,提示融资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境外公司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登记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公司合法登记及存续证明,境外公司的完整公司章程,公司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所持的国籍国身份证照,境外公司对国内代表处从事借贷事务的授权文件。同时,上述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为有效。

  国内代表处应当同时提供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其组建地批文,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内营业执照,代表处负责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照,代表处对具体负责借贷事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对于设立在我国香港的投资公司,其应当向公证机构递交经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公司登记证书,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公司税务登记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所持的香港合法身份证件,投资公司的完整公司章程和对内地借款的股东会决议等。同时,上述文件必须经由司法部批准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后方能在内地使用。

  (2)对投资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在办理投资合同公证时,提示国内融资方依照国内关于海外融资的规定行事。如对于国家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规章中对国内企业海外融资前置的地方商务局核准、外汇局审批的规定,防止国内融资方因政策解读错误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积极引导、帮助融资企业妥善申报海外融资资料,配合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做好我国外债的管控。

  当融资合同中出现国内融资企业在未取得海外贷款前,需要先行支付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考察费等巨额费用时,提示国内融资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建议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受骗上当。

  对合同中关于公证作为项目履行的前置条件、合同执行条件极其苛刻的内容,明确告知国内融资企业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综合运用司法案例分析、法律后果告知、商业惯例提示等手段,帮助企业理性、冷静的面对考虑合同义务的适度性和可行性,避免不计后果盲目签署合同后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期所付出的所有费用付之东流的后果。

  对于海外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注入融资公司的,针对存在的对赌条款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充分的释明。比如,“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的对赌条款,因其实质是借贷合同,依据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再如,约定投资方的强制领售权,公证员将对激活强制领售权后可能导致国内股东失去公司控制权或股权被低价转让的后果进行如实告知。

  国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在当前的国内信贷大环境下,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海外融资确实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处理很多问题,面临很多未知风险。这需要各部门各行业互相协作,以创新发展的眼光,以时不我待的态度积极面对,共同为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做大做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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