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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四年多!新证券法完成“大修” 这些要点你都了解了吗?

作者:环球外汇网 2019-12-30 13:37


【内容摘要】历时四年多,中国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历时四年多,中国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证券法修订,在系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行政执法等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作出了系统性完善。



新证券法分十四章共226条,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至2005年经过一次全面修订,并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至今。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证券法第二次全面修订启动。此次修订过程历时4年半。

☆新修订证券法关键点抢先看

①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

明确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并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作出系统的修改完善,包括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等。

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②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罚2000万元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新修订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专章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和现行证券法比较,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④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⑤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⑥信息披露违法最高处1000万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⑦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董监高责任

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⑧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存托凭证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也被写入新证券法。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新证券法明确域外适用,在我国境外发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若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依照新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大修”后落地!业内人士如何看?

据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称,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他说,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这次修改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不但不能当上市公司高管,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就是不能买卖证券。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专章设置投资者保护,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强制调节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龚繁荣指出,此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市场中介等主体行为,还规范发行、交易、退市等各个环节,加强了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

“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更严厉地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  

王翔说,在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同时,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扩大了禁入范围。被禁入的违法行为人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明确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就是不能买卖证券,这实际上是一个很严厉的处罚”王翔说。  

王翔说,通过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行为和活动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曾参与证券法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表示,新证券法将从三方面优化A股生态。

刘俊海指出,一方面,新证券法将从根本上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注入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多赢共享、公平竞争的正能量。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公平的基因,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的基因,规范和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的基因,都将彻底打通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将从根本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此外,新证券法将重塑市场对投资者的感恩之心及对法治的敬畏之心,投资者信心将大幅提升。

刘俊海认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成功,下一步也应该把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推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但具体的实施步骤、路线图和时间表,还要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避免各行其是,依然要强调改革的有序性、协同性、系统性、配套性。

刘俊海强调,为保障新证券法落地施行,实现良法治市,各市场主体应当对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立改废释”工作,即立新规、改旧规、废除与新证券法抵触的规则,并根据新证券法精神解释有关规则。除自律监管机构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等也应见贤思齐、择善而从,自觉按照新证券法及时调整业务模式、行为方式与盈利模式,完善合规与风控体系。

☆股市短线行情会否受影响?盘点历次证券法修订市场表现

自从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后,已经历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而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

分别是: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而本次证券法修订时间历时4年(2015年起),本次草案为第三审稿。

中银国际王维逸研报分析,证券法修订议题主要与资本市场创新业务修订有关,开放企业融资手段,有助于提升企业效率、鼓励创新经营,利于资本市场整体流动性。

招商证券张延兵、陈昊研报分析,《证券法》修订对金融股短期有催化作用。根据上一次(2005年10月27日)《证券法》修订后的市场表现来看,银行(23.62%)和非银金融(22.73%)在所有行业中季度涨幅排名前三。

回顾2004年、2013年和2014年三次《证券法》修正后的市场表现,非银金融行业的季度涨幅分别为13.42%、13.67%和44.51%。研报认为,由此来看,证券法的修订对于非银金融行业的股价上涨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中金公司在点评中称,新证券法有助于进一步贡献头部券商竞争优势,优化行业格局,短期看好券商板块在市场风险偏好提升下的估值修复。

天风证券也指出,新证券法的修订,核心在注册制的有序推进,短期情绪上有利于券商;不过长期来看,随着股票供给的增加,大部分公司会进一步丧失流动性,资金会进一步向头部公司集中。

招商证券在点评中称,此次证券法修订将在未来显著提高居民进行股票投资的信心,同时标志着A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报告指出,历史上大型行情往往伴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和修订,或者国务院级别的支持资本市场的文件。

不过,西部证券张弛研报提醒,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将得到推进,虽然有望提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效率,但或进一步加快股票一级市场的供给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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